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公告 2022-03-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水利部决定即日起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为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首次注册应当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含)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及时向水利部申请注销注册。 三、办理程序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实行“网上办”“随时办”“不见面办理”,注册的申请、受理和许可全流程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进行。申请人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书。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专用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水利部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要求,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电子注册证书式样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C 0291—2022)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6)。 (三)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等信息,防止电子注册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的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查询服务”栏目,查询和验证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信息。水利部将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电子注册证书二维码查询功能开发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具体式样见附件7)。 五、继续教育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内容包括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专业知识。 (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为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免费提供网络培训,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可登录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培训系统(网址:http://www.cwhida.org.cn/,联系电话:010-63206357)接受继续教育,2022年度培训课程将于2022年9月底前上线。 (三)水利部鼓励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 六、监督管理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水利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记入申请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水利部将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实行信用监管。水利部将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用档案,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 七、联系电话 (一)业务咨询:010-63206760 63206354 (二)技术支持(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010-63208000转人工服务 (三)监督投诉:010-63203219
水利部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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